我叫阿明,
广东第一例站出来维权的艾滋病就业歧视诉讼案当事人。
今天我去信邀请国家卫计委负责人来出庭作证,
来解释HIV感染者是否需要“隔离治疗”这一基本常识。
他们会来吗?
以下是我给他们的公开邀请信,通过EMS寄出,期待得到答复。
尊敬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女士,
你们好!
我是广州市民阿明,因HIV感染遭遇就业歧视,写此信是想邀请您以主管卫生方面的国家最高级别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身份,解释HIV感染者是否需要“隔离治疗”这一基本常识。
年大学毕业后我就开始在此事业单位工作了。年10月因通过单位编制考试后体检,被查出HIV阳性,随后被以“隔离治疗”之名离岗休息,并于年合约期满后不予续约。该单位这一系列的行为明显违法《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关于平等就业保障的规定,侵犯我的平等劳动权,沟通未果遂将其起诉至法院,并将于年12月21日上午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艾滋病只会通过血液、母婴和性三种途径传播,一般的工作、生活接触并不会导致感染。这本是基本常识。而服用了抗病毒药物的感染者,血液中的艾滋病毒可在半年内降至检测不到的水平,进一步降低传染别人的风险。要求艾滋病毒感染者进行“隔离治疗”是完全没有必要且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保护艾滋病感染者合法的平等就业权。
由卫生部于年12月颁布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其第十八条包括艾滋病病人或携带者须隔离治疗的条款。《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是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配套实施规定,颁布后至今未曾进行过修订。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对感染者进行隔离治疗,甚至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也作出此规定有效、隔离治疗合法的仲裁决定!这实在令人费解。我国艾滋病防治教育做了那么多年,《艾滋病防治条例》也实行了十多年,对艾滋病的歧视仍如此“合法”存在。
艾滋感染要隔离治疗吗?
我向国家卫计委、广东省卫许委、广州市卫计委分别申请了信息公开,均得到回复说并没有感染者或艾滋病人被隔离治疗,国家卫计委还表示艾滋感染者的治疗应遵守自愿原则、须保障其平等就医、就业及入学等权利。很明显,《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隔离治疗”规定已过时、违法。
“年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已经将必须‘隔离治疗’的传染病限定于甲类传染病即鼠疫和霍乱以及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不包含艾滋病,《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传染病防治法》的前述规定抵触,”我的代理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邱恒榆律师说明,“《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就业促进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也有类似的规定。阿明单位的做法违反了上述三部法律的规定”
艾滋感染者需要被隔离治疗吗?
艾滋感染者不能正常工作吗?
工作单位要求感染者员工离岗休息,这合适吗?
工作单位要求出具不具传染性的证明才能恢复工作,这合理吗?
艾滋感染者的就业权如何保障?
我们邀请您来到我们这次的案件庭审中,说说这些艾滋病的基本知识,消解这些歧视,好吗?
下面是我的联系方式,请别介意我用公开信的方式邀请您,法院已经同意我的律师关于邀请专家证人出庭的申请,如果你们愿意,请告诉我,我们来作进一步的登记手续。
我想,传播正确艾滋病知识、停止对艾滋感染者的歧视,是卫计委应尽的责任,
也相信您正义的出庭,能改变我和更多因感染HIV而受就业歧视的朋友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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