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杰律师wangyongjielvshi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主任调研员。一、基本案情
赵荣辉年1月15日因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刑后进入四平监狱服刑。年6月10日他被确诊感染艾滋病。在此之前的年,赵荣辉被刑拘时进行过体检,一切正常。年6月17日、年6月29日,赵荣辉进行过两次艾滋病筛查,结果均为阴性。另外,赵荣辉在四平监狱的邻居赵某是艾滋病患者,另一位看护赵荣辉的服刑人员王某此后也被确诊为患上艾滋病。患病后,赵荣辉及其兄赵荣光向监狱讨要说法,监狱方认为,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有性传播、母婴传播、血液传播三种。经调查,监狱中不存在这三种传播途径,因此赵荣辉的艾滋病不是在监狱中患上的,所以拒绝赔偿。此后,监狱向赵荣辉出具了《行政赔偿决定书》,赵荣辉委托其哥哥赵荣光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铁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属行政赔偿的范围,因此裁定驳回起诉。此后二审维持原裁定,赵荣辉的再审申请也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二、接受委托在再审申请被吉林省高院驳回后,赵荣辉通过哥哥赵荣光找到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永杰、王常清,希望我们代理此案,律师考虑到监狱和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接受委托。我们为此案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我们辗转前往长春市吉林医院会见了赵荣辉,又走访了吉林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政法委、四平市检察院几家机关单位了解情况。赵荣辉感染艾滋病一事确实存在,几家机关均表示愿意解决这一问题,但只能依靠司法程序,由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判决。另外,我们还与赵荣辉入狱期间的一位狱友(服刑期满)进行了面谈,该狱友表示赵荣辉感染艾滋病与看护赵荣辉的王某有莫大的关系。
三、法律盲区赵荣辉及家人、监狱方、监狱的上级行政机关都希望本案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本案的难点就在于我国法律在监狱侵权赔偿方面存在救济途径的空白。首先,服刑人员在监狱中服刑,服刑人员与监狱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医院的关系不同),因此本案不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的人身损害赔偿来解决。其次,《国家赔偿法》明确将监狱划入刑事执行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的范畴,因此法院通常会将本案排除在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这也是之前各级法院一直裁定本案不属行政赔偿范围的原因)。再次,最后一条路是国家赔偿中的刑事赔偿,不过,《国家赔偿法》虽然将监狱纳入刑事赔偿主体的范围,但刑事赔偿的范围却规定错误刑拘、错误逮捕、错误判决、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五种情况,没有兜底条款,事实上将本案这种监狱其他行为造成服刑人员人身损害的情况排除在刑事赔偿范围之外。这种立法现状造成的后果就是本案诉讼无门,没有使本案进入实体审理的途径。要将本案纳入诉讼的轨道,使双方能有一个查明事实、定纷止争的平台,我们认为,有三种方案可行:第一,对《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的受理范围进行修改,第十七条中增加第(六)项:造成公民死亡和人身伤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进行扩张解释,将上述情况纳入刑事赔偿的范畴。第三,在有新的法律文件出台之前,受理法院应该在个案中对法律进行扩张解释,以刑事赔偿或行政赔偿受理该案。我们查询到,张仁诉凤凰山监狱赔偿案,黑龙江省五大连池法院就是以行政赔偿受理该案,并判决原服刑人员张仁胜诉。
四、举证责任本案还牵涉到举证责任的问题。本案举证责任是归于艾滋病患者赵荣辉方还是监狱方确实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事实上,赵荣辉什么时间染病、什么原因染病并未查清。监狱方虽然进行了调查工作,也未能查明具体情况,调查报告只是笼统的说,监狱无感染途径,因此赵荣辉不是在监狱染病的。既然如此,那监狱如何解释赵荣辉之前的三次体检都正常呢?大家知道,监狱对服刑人员有绝对的控制力,服刑人员要想举证证明自己患病是由于监狱的某种违法行为造成的,简直难于登天。相反,监狱方要想完成相关的举证工作就简单得多。所以,我们认为,本案中监狱方对己方是否有过错,及其行为与赵荣辉染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监狱方确实能证明赵荣辉是入狱前患病的(不是推测),或者能证明赵荣辉在狱中染病是由于自己的原因,与监狱无关,那么,监狱确实可以不承担责任。否则,如果举证不力,事实无法被查明,则监狱方应承担责任。很遗憾,在原一审、二审、再审中,以上这些实体问题,均未涉及。原审均以程序问题为由,驳回了赵荣辉的起诉。
五、工作安排关于律师下一步的工作,我们的计划包括:对行政赔偿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启动申请刑事赔偿流程;直接与监狱方进行沟通,要求查明事实,给予赔偿等等措施。王永杰王常清年12月4日作者: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永杰诉讼事务部主任王常清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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